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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房屋危险性鉴定评级
发布时间: 2024-04-11 16:20 更新时间: 2024-05-01 09:35

房屋安全检测房屋危险性鉴定评级的一般规定
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,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。
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。
3 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,应按下列等级划分:
1 级:无危险点;
2 级:有危险点;
3 级:局部危险;
4 级:整体危险。
6.1.4 房屋危险性鉴定,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:
1 A级:无危险构件,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;
2 B级: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,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,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;
3 C级: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,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,构成局部危房;
4 D级: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,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,构成整幢危房。

15、房屋安全检测房屋危险性鉴定评级的综合评定原则
6.2.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、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,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。
1 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;
2 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、数量和比例;
3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;
4 周围环境、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;
5 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。
6.2.2 在地基、基础、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的判断上,应考虑其危险关联度。当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,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。
6.2.3 房屋危险性等级应进行两阶段鉴定。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,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,应将整幢房屋评定为D级整幢危房;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,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,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(含地下室)的状况后作出判断。
6.2.4 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,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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